厦建筑〔2017〕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厦建筑〔2017〕65号),从即日起开展2018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拟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不包括劳务分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混凝土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账号注册
相关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注册账号,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按平台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评价实施部门不再复核企业基本信息,只复核企业资质信息,因企业基本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的无法参评或参评结果错误等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二、企业参评申报
参评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提交参评申请,并选择参与“施工总承包系列”或者“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同时按平台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施工总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系列”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系列”中应用。
三、信用评价信息采集
(一)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周期。2018年信用评价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有效期为2年的良好行为,采集评价周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此范围内的良好行为有效(以实际发文日期为准)。
(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周期。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2017年度(税款实际入库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国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地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不含已在银行缴款但未实际入库的金额。
四、各项工作完成时限
(一)相关企业必须于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账号注册,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按平台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参评企业必须在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2017年企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数据填报。
(三)参评企业必须于2018年3月10日前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提交参评申请,并选择参与“施工总承包系列”或者“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诚信承诺书(见附件示范文本)。
(四)各参评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程序的通知》(厦建筑〔2017〕72号)和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档次操作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结果正式作出后的15日内,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将需要企业采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在3月10前完成所有企业资质信息变更、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市造价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局相关业务处室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程序的通知》(厦建筑〔2017〕72号)文件要求,应当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结果正式作出后的15日内,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在3月10日前完成市、区级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同时提供各单位记入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依据文件(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
五、其他事项。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账号注册并提交参评申请的,不参与本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的运算,也不评定其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按照黄色监管类别实施监管。
六、综合评价平台登录地址
厦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首页(www.xmjs.gov.cn)--业务系统--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企业端)--信用评价。
七、综合评价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技术支持QQ群:1、279519463;2、479534755。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8123043 技术服务人员:董工
评价工作及相关政策咨询电话:8123025、8123024
八、工作要求
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以免影响建筑施工企业2018年信用评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法人授权委托书
2.诚信承诺书
3.各部门办公电话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11月20日